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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客户备案(ICP备案和公安备案)持续性年检的重要通知

2019-11-15 IBW 网新科技阅读数:54160

尊敬的用户,您好:

应国家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及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部署,网新科技集团本着为每一位客户的互联网运营合法、合规、真实负责,对我司ICP网站备案在2019年6月10日至9月1日期间进行备案整改核查工作并开展新一轮的排查、通知、整改!现基本已告一段落。

为了保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我司计划会对已完成备案进行抽查和年检,若客户备案信息有变更,请在变更的一周内告知我司进行备案变更法规手续,可以联系我司客服进行协助。

一、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主体信息是否准确: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全称+主办单位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网站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2、联系方式是否准确:主体负责人/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及固话;

3、其他信息是否准确:证件地址地址+实际地址;法人有无变更;

4、网站内容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如下情况将被视为网站内容与备案信息不符:

①个人性质的备案开办企业网站;

②企业性质备案网站内容与备案主体企业不一致;

③网站内容涉及各项前置审批内容但未办理。

4、其他核查项:公安备案执行情况、法人备案情况等;

二、备案变更用户需知:

作为网站主体单位均有义务按照我司客服人员的通知、指引要求下,积极配合来我司进行重新核验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配合我司人员进行备案信息核查;

2、根据变更内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主办单位资质(照片/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盖公章)、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拍照)、核验照(现场拍摄)、核验单(需盖公章)、法人授权书(需盖公章)等;

3、我司提交变更信息后,配合完成短信验证

三、公安备案须知:

除了工信部ICP备案,网站接入客户还需主动在网站上线后到http://www.beian.gov.cn进行公安备案信息填写,注意查看此网站说明,我司客服可以配合答疑,原则填写需客户自主处理。

公安备案法律法规依据:公安部第33号令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四、与备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具体内容

请参见: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6843044?fr=aladdi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具体内容

请参见:

https://baike.baidu.com/item/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8007160?fr=aladdin

如有疑问可在周一至周五 8:30-18:30 拨打备案咨询专线:0551-628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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